《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2-12-27 09:30:10    浏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公积金中心,武汉市城建局、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住保中心、林业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规范建立健全覆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主体的信用管理机制,提高各类主体诚信意识,优化我省住建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我厅起草完成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发给你们,请各地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该稿内容进行全面、仔细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3年1月6日前函寄或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王雅婧 027-68873020 、方琴


  电子邮箱:fgc@hbszjt.net.cn


  邮寄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邮编:430070


  附件: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表).docx

  
数据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相关工作调研,起草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起草的背景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责任,在总结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经验后,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从而加强对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诚实守信的意识,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市场健康有序的行业环境。


  (二)起草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的需要。信用信息管理是信用管理的重要部分,起草本《办法》是为信用信息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也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信用管理制度的必需。


  2.为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界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编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纳入条目应逐条明确信用的内容、公开属性、归集来源和共享方式、更新频次等。


  3.推进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之需要。通过起草本《办法》,推动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发挥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4.加快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已有监管平台的信用数据统筹,逐步形成标准统一、互通共享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完善已有平台的信用管理功能,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和共享,规范信用信息的认定、修复和应用,持续提高数据质量。


  5.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通过起草本《办法》,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打破数据信息壁垒。加强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能力,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路径,研究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自律。建立健全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加强学习本《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住房和城乡建筑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失信失约行为,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起草的过程


  经过前期的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及评价工作,结合我省新型监管机制的建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需求,参考住建部等部门关于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文件体系,我们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


  在起草过程中,通过专家评审会等形式向法学院校行政法的学者及专家,法院行政案件审判业务法官,行政执法机关专业人员,法制办与发改委等行政部门专家征求意见和建议。


  在起草过程中,还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通过内部讨论以及上述外部征求意见等方式,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共11章,5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此《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信息管理的概念定义、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等。


  第二章是关于信用信息归集与报送的规定,明确了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自主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信息归集的原则、信息报送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是关于信用信息披露与公开的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方式、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渠道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是关于信用信息评价与应用的规定,明确了信用查询、信用评价、社会应用等内容。


  第五章是关于失信信息认定的规定,明确了认定依据、认定单位、分级认定等内容。


  第六章是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明确了修复内容、修复主体、主动修复、申请修复、不予修复情形等内容。


  第七章是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认定单位、列入条件、公示、内容、有效期、移出、公开、异议处理等内容。


  第八章是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单位、列入情形、认定依据、列入告知、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认定决定和送达、认定决定形式、内容、公开和共享、列入期限、申请移出、依职权移出、错误移出的纠正、异议处理、移出后信息处理等内容。


  第九章是关于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的规定,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隐私权、知情权、异议权等内容。


  第十章是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督促检查、认定单位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十一章是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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