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2-12-02 12:44:58    浏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已完成《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发给你们,请各地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该稿内容进行全面、仔细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并于2022年12月17日前函寄或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 刘铁军  高峰


  联系电话: 027-68873176


  邮箱:scc@hbszjt.net.cn


  邮寄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邮编:430070


  附件:1.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表).docx

  
数据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8日

  

《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重点逐渐向事中事后转移,信用管理已成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面。2007年9月,省政府印发了省住建厅代拟的《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突出问题不断出现,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建厅在广泛听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和企业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形成了《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等文件,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2年5月,起草完成《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厅有关处室、各市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6月10 日在宜昌召开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调研座谈会,会上征求湖北广盛建设集团等15家企业及市州住建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委托湖北省建筑业协会采取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共收集各市州协会及部分央企、地方国企及民营128家会员单位200余条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责任。


  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构成与调整。明确了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构成、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以及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申请调整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采集。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四部分为信用评价和应用。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信用综合评分方法。三是各地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四是企业综合评分在60及以下的,限制进入项目招投标。


  第五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机制并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快推进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共享合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部分为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条件、不予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


  第七部分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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