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2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等三个专业的首次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鉴于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将有调整,暂停受理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申请(首次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4.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二)有关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合理优化调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作出解释和明确要求。
1.第3项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指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取消收取“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2.第4项材料,“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监理工程师”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包含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3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3.第5项材料,“近三年”指2020年1月至2023年11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应将工程等级证明文件作为附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4.首次申请资质的提交第1至4项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提交第1至5项材料。每个申请事项需提供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5.人员和业绩认定等事项的其他有关要求详见《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项申请。申请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可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也可到线下服务窗口(地址附后)提交电子或纸质申请材料。
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水利部在法定时限内(行政许可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公示7日,组织听证〔如有时〕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部将通过水利部网站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申请单位确认的单位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监理业绩情况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上在线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时,“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五、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情况一览表”中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单将通过调取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自动生成,申请单位应当从中勾选申请资质所需的人员。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水利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10-63208000,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邮政编码:100053
(三)监督举报电话:12314
数据来源: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