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连发10则通报:挂证、虚假承诺、业绩造假......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1-04-14 13:36:17    浏览:
4月12日,住建部一次性发布10项通报,5份撤销、5份处罚,涉及业绩虚假、挂证、事故追责。
 
因业绩虚假,2家企业被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因3项业绩虚假或不存在,1家企业被警告,且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提供虚假承诺,1人被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2人存在挂证行为,鉴于已注销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和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决定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2017年9月15日4时20分左右,上蔡县河南省大程泉谷坊食品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浅圆仓子项施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项目总监被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碧**城市之光一标段工地发生一起板房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项目经理被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河东路与二大街交口的弘泽城1号地(泽城花园)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职,给予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26日,由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工程发生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项目总监被给予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附原文:
 
建督撤字〔2021〕18号
 
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金融商务第一街区B3-1号地块工程”施工单位系江苏江*集团有限公司,非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2018年8月30日,你公司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平移给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一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5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撤字〔2021〕19号
 
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一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2018年8月30日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平移给你公司,你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金融商务第一街区B3-1号地块工程”施工单位系江苏江*集团有限公司,非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该公司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7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撤字〔2021〕22号
 
崔某生: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7号),你于2021年2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撤字〔2021〕24号
 
李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中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5号),你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许可,鉴于你已注销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撤字〔2021〕25号
 
祝某轻:
 
经调查核实,你在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山东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2号),你于2021年2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1〕17号
 
北京元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0年5月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兴业·舜德帝景二期41#住宅楼”项目,实际承建单位为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舜威·天境二期9-13#楼、地下车库、室内外配套工程”项目不存在;“舜威·天境一期5-8#楼、地下车库、室内外配套工程”项目,实际承建单位为山东金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5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1〕19号
 
李某清:
 
2017年9月15日4时20分左右,上蔡县河南省大程泉谷坊食品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浅圆仓子项施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86万元。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上蔡县河南省大程泉谷坊食品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9·15”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郑州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派浅圆仓子项总监,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并审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未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9号),你于2021年2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1〕20号
 
袁某成:
 
2018年7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碧**城市之光一标段工地发生一起板房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六安市“碧桂园城市之光”项目施工驻地板房“7.26”坍塌较大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19〕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一标段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存在盲区、漏洞,对发生事故的板房安装质量把关不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13号),你于2020年8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1〕21号

许某凯:
 
2020年6月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河东路与二大街交口的弘泽城1号地(泽城花园)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弘泽城(泽城花园)项目“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20〕9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职,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
 
我部于2020年12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2号),你于2021年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1〕22号
 
赵某生:
 
2019年11月26日,由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工程发生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三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廊政字〔2020〕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号),你于2021年2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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