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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发挥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含农村道路客运部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部分)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含城市公交、巡游出租汽车)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各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各省份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等三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一)农村道路客运方面。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程度、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于辖区内有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陆地边境县的省份给予适当加分。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包括县级行政区域内或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方面。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程度、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于辖区内有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省份给予适当加分。本办法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三)城市交通方面。主要考核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省级层面给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情况。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的具体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按照《“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 “十四五”时期为一个考核周期,在考核周期结束后,交通运输部开展具体考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确定考核结果。在考核周期内,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照考核内容每年开展自评,并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自评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独报送自评情况。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对各省份自评情况进行评估,作为考核周期结束后开展考核工作的基础。
第七条 根据各省份“十四五”期末考核结果调整“十五五”时期补助资金额度分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指标.wps
数据来源: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