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加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0-03-18 09:22:33    浏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济南、枣庄、烟台、潍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系列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实施《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系列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扎实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条例》的影响力、执行力,着力营造"宣传好、保护好、利用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机制,着力提升保护和管理水平,保持和延续城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进一步推进我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着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组织学习宣传。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要制定学习计划,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以自学、网上学习等适当形式,深入学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管理措施和程序规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对《条例》宣贯要求、时间节点等作出具体安排,重点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展示保护利用优秀项目、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等。
 
  (二)组织编制新一轮保护规划。全面启动新一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今年年底前要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和报批工作。规划期限至2020年保护规划已获得批复的,要抓紧修编;未获批复的,要抓紧完善;个别未编制的,要抓紧编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保护规划的修编、完善或编制,要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两个阶段战略安排和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三)严格规划实施。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以保护规划为依据,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搞大规模开发建设,应采用微改造、绣花织补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节奏,做好保护利用和更新提升工作。凡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未获批准的,规划拟定的历史城区内除危旧房屋加固、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拆违拆临等,暂停新建、扩建、拆除活动;凡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未获批准的,规划拟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危旧房屋加固、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拆违拆临等,暂停新建、扩建、拆除活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已经批准的,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征求公众意见。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严格履行文物保护相关审批程序。
 
  (四)严格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要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今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建筑挂牌工作。按照《山东省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70%的任务,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在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五)严格保护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工作要求,启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体检评估工作。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编制、报审、规划实施、文化传承、设施建设、履职尽责和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自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全省名城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对部分名镇、名村进行抽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估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当地保护工作自检自评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开展体检评估。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保护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重点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推进法制建设。各级保护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优势,积极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条例》相关配套文件,不断加强保护规划编制与落实、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管理等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文件的专项清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重新修订或予以废止。
 
  (三)开展执法监督。各级保护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区,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法给予警示,报请省政府责成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情况科学组织实施《条例》学习宣贯和保护管理等具体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研究部署规划编制、保护管理、体检评估和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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