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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响应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响应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3]93号
各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沪府办〔2013〕13号)和《市建设交通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处置实施细则》(沪建交[2013]657号)的工作要求,特布置具体工作如下:
一、实施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处置工作告知
各站对受监工地应发放《市建设交通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处置实施细则》(建设工地管理部分,详见附件一),告知参建各方落实预警处置的相关事项。
二、开展对建设工地的督查工作
当收到委建筑建材业预警短信平台转发本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工作办公室发布的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预警信息时,各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结合日常工程监督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督促建设工地采取相应措施,执行预警处置要求,禁止扬尘作业;对未执行应急工作要求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工地,应采取通报批评,动态考核记分,直至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手段。
三、预警处置情况报送
(一)预警处置情况报送内容。按照《重度、严重雾霾天气工地巡查情况上报表》(见附件二)的内容上报。报送内容包括:出动巡查执法人次数、巡查工地总数、停止相应作业类型的工地数(包括桩基类施工、构件拆除、脚手架拆除等)、未按规定处置的工地数等。
(二)预警处置情况报送程序。各监督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将处置情况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报市安质监总站安全管理科(邮箱:an54614788@aliyun.com;传真:64180254)。
(三)预警处置情况报送时间。启动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预警之时起,各单位应在48小时内上报预警处置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持续多天的预警,在第一次报送后,以后每24小时内续报一次(每日下午5时前),直至预警解除。
附件一:《市建设交通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处置实施细则》(建设工地管理部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抄送:委办公室、委质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