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7-02 08:40:43    浏览:

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旧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旧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

  二、旧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旧区改造,包括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

  三、旧改补助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各区旧区改造计划、上年度计划完成,以及市、区政府需要重点推进项目等情况,经市财政、旧改部门综合平衡后,确定分配额度,拨付各区财政部门用于旧区改造项目支出。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旧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各区旧改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收到旧改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旧区改造项目。

  六、市财政局、市旧改办应加强旧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旧改办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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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旧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区级分配结果表

序号

补助资金(万元)

1

杨浦区

3540

2

闸北区

3160

3

黄浦区

3030

4

普陀区

2704

5

徐汇区

1347

6

静安区

1168

7

长宁区

584

 

总计

1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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