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相关文章
-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申报要求解读
-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政策解读
- 强化电力监控安全防护体系,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 挖掘数据要素 强化整合融通 推进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一体化建设
海南管控城市新建居住建筑高度 海口三亚主城区不得超过80米
作者: 时间:2019-01-15 09:16:47 浏览:次
海南省近日提出,对相关城市居住建筑高度进行管控界定,其中海口、三亚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0米。
据了解,海南此次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
其中,明确海口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管控要求。
同时,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明确旅游度假区新建居住建筑限高按照24米实施管控范围和界限;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
此次政策要求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居住建筑高度管控问题。对已出让(或划拨)的居住用地对应出让时间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签订的建筑限高,与现阶段高度管控要求不符的,兼顾保障权属人权益和协调海南省管控要求两个方面,结合不同类别和时间节点,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9.01.11 记者 王存福
本文链接:http://www.chinazz.org.cn/jsyw/10284.html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