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资质首次申请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11-07-13 11:28:37    浏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7、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8、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9、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
 

  10、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设[2001]178号)
 

二、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描述企业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设立、变化情况;企业注册资本金、经济性质、完成营业收入等情况;企业从业中高级、注册、专职专业人员情况;企业申报业绩情况;企业此次申请资质事项和人员、业绩等达标情况。单位盖章确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7)《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主要页及退休证明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2、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三、材料要求:
 

  1、企业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申请表》需在网上完成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
 

  4、本市审批的:《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5、建设部审批的:三份《申请表》和二份附件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书: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
 

  3、企业诚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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