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 《城乡建设领域碳计量核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三项国家标准一项行业标准
-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
- 关于核准2024年度第十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 关于核准2024年度第十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含国有企业改制、跨省变更)资质核定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10-58933470(可咨询关于部批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及部批资质证书的发放问题,不包括资质审批环节相关问题)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10-58934626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126房间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
所有具有部批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扫描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必要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跨省变更、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跨省变更、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专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