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增项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0-02-24 14:58:13    浏览:

1.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资质认证 国土和规划建设
实施主体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3589258689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审批对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通办范围
全区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信函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运行系统
市级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工作日)
事项状态
在用
事项版本
1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与办理。
审批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包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降级、注销、跨省变更和企业信息变更)。
权限划分 1.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查及证件送达,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决定公告及监督管理: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除外);
(4)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公开及证件送达: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4)施工劳务序列资质。

2.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http://zjw.sh.gov.cn)注册,网上申请后自动受理并收到《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下载查看 表格下载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查看详情 必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查看详情 必要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查看详情 必要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公安部门、教育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公安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查看详情 必要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公安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公安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人社部门 原件 0 电子 查看详情 必要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查看详情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0号8号楼一层临时受理服务大厅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服务中心企业资质窗口

办理时间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5.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6.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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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

1. 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其中技术工人也可在企业申报页面中直接填写,无需原件核对)。
2. 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 →本市企业资质电子化材料维护,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3. 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zjw.sh.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4、企业对本事项本情形提出申请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立即完成受理,当场给予批准结果,同时采用批准公告方式即刻送达(即企业自行通过法人一证通自行领取)电子证书。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特别程序

组织专家评审

8.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公告送达 即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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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问题: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解答: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问题: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解答: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问题: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解答: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网上申请资质事项时,专业技术人员未经过证件的原件核对。
正确做法: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专职专业人员),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2. 常见错误:网上申请资质事项时,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等未经过原件核对。
正确做法: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电子化材料维护,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
3. 常见错误:核准公告后,企业到现场领证。
正确做法:企业自行领取并打印电子版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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